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立项、执行和控制,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事业计划和特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思路: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提高办学水平为导向,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突出重点建设的原则,紧紧围绕教学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建设等关键要素,科学规划、系统安排、总体布局、逐步推进,强化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针对性,提高项目实施的时效性和规范性,不断促推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学校规划控制和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的实质是任务管理和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项目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经费预算内所要完成的学校建设任务或要实现的目标。
第五条 除上级财政专项外,项目应按自然年度编报,一年内可申报两次。校内项目将在学校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按“突出重点、择优遴选、支持特色、优先急需”的原则立项,合理排序、滚动安排。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绩效问责机制。项目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对项目实施承担责任。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专项:指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申报,用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部门专项资金安排支持的项目。其中,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分为: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第八条 学校自筹项目: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特定工作任务,在部门切块经费以外,另外安排预算经费支持的项目。学校“一级项目”一般分为:基本条件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保障项目、基础平台项目及其他项目五大类。
基本条件项目主要包括:办学用地、师资队伍、教学科研用房、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等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拆除、装修、维修工程等项目;基本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水暖电气、膳食、住房、医疗、绿化、生活服务等项目;基础平台项目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创新创业等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 根据项目的功能可分为教育教学类、科研平台类、党政事业类、服务保障类和其他类等“二级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 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属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四) 能够落实必要的配套(合作)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不得越级、跨部门申报。
(二) 基建及大型、大额修缮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水电节能及一般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设备采购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由科研(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计划项目和专项业务项目由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受理。
(三) 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初审,选择符合学校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报学校规划部门。
(四) 学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对归口管理部门所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类别或性质进行排序。
(五) 学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拟定立项项目,报学校研究立项。对符合上级财政专项或上级部门项目要求的项目,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分别由相关管理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专项资金安排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项目文本内容:项目应一项一报,相同类型的项目可以归类合并申报,不同类型的项目必须分别申报。所有项目必须要有完整的项目文本,具体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和《项目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四个部分。
(二) 项目文本的格式:各类项目需采用统一的项目文本格式,《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用WORD办公软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用EXCEL办公软件编制。
(三)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四) 项目申报时间:项目原则上需提前一年申报,每年的4月份应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发规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主要包括资格审核、形式审核、内容审核、进度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申报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归本部门管理;
(二) 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在校内组织了论证;
(三) 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四) 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理。
第十六条 学校规划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申报项目的事项是否已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是否是学校发展所必须安排的事项;
(二)所申报项目内容是否属实,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的实施安排(进度)是否合理。
(四)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资金预算是否准确,项目的资金安排是否符合学校实际;
(二)项目的配套(合作)资金是否能够落实;
(三)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及目标指标体系的编制是否合理;
(四)财政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审核内容。
第十八条 对申报的项目应组织评审,评审方式有自评、专家评审和中介评审,学校自筹项目应经过自评和校内专家论证和学校审计等部门评审。项目的校内评审由学校规划部门组织,所有评审的项目均应填写《项目评审报告》。
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基建管理等部门的规定,必要时可组织对申报的重大项目进行论证。项目论证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审核论证后,由学校规划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拟定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立项。
第五章项目立项与项目库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的依据:
(一)符合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应用型科技大学的发展目标;
(二)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
(三)符合现代大学建设的发展要求;
(四)符合学科、专业建设的基本规律。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的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项目立项需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符合现代大学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学校规范化建设;
(二)整体规划原则。项目立项需符合学校战略发展目标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要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
(三)突出重点原则。项目立项需体现发展性要求,保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性项目优先、共用性项目优先,要扶持特色项目;
(四)择优遴选原则。项目立项需符合绩效要求,对有创新前瞻性、有完整体系和一定基础、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和增强学校竞争力的项目要优先立项;
(五)保证急需原则。项目立项需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有效运转,对学校建设中急需的项目要优先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批准立项后进入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是学校进行项目预算的基础,由学校财务部门统筹资金安排,分年度列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是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建设涵盖未来五个规划年度,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补充入库一次,所有批准立项的项目均进入项目库。原则上各年度、各批次申报或执行的项目均出自项目库,目的是统筹考虑学校发展建设需求,提高项目论证质量,为项目申报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 统一规划是指项目库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前2-3年计划安排,统一立项申报;
(二) 分类管理是指项目库依据上级财政专项和学校自筹项目的分类,分别实施管理,必要时已开始实施的学校自筹项目可转报为上级财政专项;
(三) 合理排序是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进行合理排序;
第二十六条 滚动安排是指将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既有项目、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所有项目统一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库建设部门包括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及监督部门。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各参加部门负责人分段负责制。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的资金安排按照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由学校财务部门依据学校财力和相关文件规定确定。下达预算时须明确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等,项目有配套(合作)资金的要同步到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执行“谁申报、谁实施、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项目实施的权限和责任须落实到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交叉共享性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必须按项目申报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设专人对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材料、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均应在财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支出须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应该按照项目文本和经济合同的约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财务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经费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和项目完成后,均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财务部门按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财政专项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学校财务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后须编报项目资金绩效报告,由学校财务处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学校规划部门和财务部门;上级财政专项由上级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学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后的项目由规划部门从项目库中移除。
第三十八条 所有项目均需按“一项一档”的要求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文本、评审材料、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款项支付明细表、项目验收报告、审计决定项目决算书等资料。项目档案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建立,并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